上海市私家调查;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处理规则。
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时,小明约定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送给小红,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过错以及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比如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长,比如10年、20年,虽然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但是对接受一方来讲,他对家庭的付出是很多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接受一方基于给予方的约定,也可以主张房产归他,我们也可以判决房产归接受一方。但是如果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不再判决房屋归接受一方,而是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可以考虑给接受一方一些补偿,这样能够达到双方利益的一个平衡。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例如,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将婚前购买的房子过户给小红。如果二人结婚多年,可以由小红保有该房产。但如果二人结婚时间很短,并且小明没有重大过错,法院会判决房子归小明所有,并让小明给予小红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丹: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一个既有的秩序,和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和弘扬诚信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我们是认为房屋是归接受一方的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个时候如果给予方也没有什么重大过错,我们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