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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对方做担保,是担保还是共债?上海市老公出轨调查

2025-01-09   17:50:06   来自:admin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所做法律行为的自主性。因此,借款人配偶这个身份不能阻却其自主选择不作为共同借款人而仅作为其配偶个人对外借款的保证人的民事权利,但如借款人配偶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或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其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则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与基于配偶身份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具有明显的区别,前者的责任轻于后者。夫妻共同债务须以家庭共同财产连带清偿且相互间不具有追偿权;而保证责任则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受保证期间的规制,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主债务人依法享有追偿权,债务本质上仍为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据此,借款人配偶签署法律责任相对较轻的保证合同,不应直接推定应承担共同借款责任。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其中一个焦点是债权人主张保证责任是否超出保证期间,如保证责任无争议,可直接判决债务人配偶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须再继续审查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恰恰保证期间已过,在此情况下,审理法院须进一步审查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经查明,案涉借款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据此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判令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前所述,若仅因债务人配偶就债务人个人债务签署了保证合同而直接确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加重了配偶作为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注意上述两种责任的区别:如其希望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作为借款人确认债务的,则不应通过要求配偶签署保证合同的方式实现该目的,而是应当直接要求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签署借款凭证;如果债务人配偶仅同意作为保证人,债权人应注意在保证期限内及时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而不能把债务人及其配偶作为一个主体,仅向债务人个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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