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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公司:赡养义务能否约定免除?

2024-10-28   17:17:00   来自:admin

赡养义务指的是子女对父母对祖父母负有的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义务,但是子女需要赡养祖父母的情况是在祖父母没有子女在世或者子女没有能力负担的情况,那么赡养义务能否约定免除?阅读完以深圳调查取证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赡养义务能否约定免除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虽通过协议对赡养义务进行了约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予以免除。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来加以排除和限制的,虽可变更赡养方式,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与法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该案中两兄弟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人为的将两老人分开赡养是违背社会公德的,且其通过协议的方式企图对一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也为法律所不容。虽然两兄弟认为自己已经通过分别赡养老人的方式对老人尽了赡养义务,但其仅是对父母一方尽了赡养义务,对另一方的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此而免除。所以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其对父母均应尽赡养义务。  二、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错误行为曾给子女造成心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但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西安调查公司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  儿媳(女婿)是否承担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担此项义务。  三、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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